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召开的中共四大通过《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第一次规定“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至于在小手工业者和商工业的办事人中,不能以机关为单位组织支部时,则可以地域为标准。”《议决案》还将原党章中“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小组”的规定,改为“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即可组织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