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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清: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一点思考
发表日期:2014-12-08作者:编辑:0220080019出处:新闻中心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1995 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1996 年开始招生,如今已经 17 个年头。17 年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经历了风风雨雨,取得了不少经验,也有一些值得注意或者说值得改革的问题。笔者自1996 年起就开始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授课,此后也多次参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还指导了近 20 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些粗浅的认识。本文根据自己的认识,谈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一点思考,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2006 年 12 月,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十周年大会上,时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宪义教授说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已成为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专业学位,为我国法律实践部门培养和输送了以‘时代先锋’宋雨水法官为代表的大批复合型、实践型人才,产生了一批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同时还涌现了一批优秀的教师和管理工作者。可以说,我们经过十年的努力工作已经成功地完成了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试办任务”。(曾宪义 :《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办与发展》,《法学家》,2007.3。)这些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只有对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我们才能够及时改进,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不断健康发展。

我认为,法律硕士专业教育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专业性”不明显。从整个专业学科来看,法律与经济、新闻、公共管理一样,当然是一个专业。但是,法律硕士学位毕业生作为不同于本科生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法律部门工作后,专业性不明显的弊病就显现出来了。我国的法院业务部门分刑庭、民庭、行政庭;检察院有侦查、公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部门。企业有法律业务部门,主要需要掌握民商法、经济法知识的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毕业生到法院、检察院工作后,法院、检察院往往不知把他们分到什么业务部门去,以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最怕别人问他的学历与专业。(参见《法硕教育 10 年之争 :终与法学硕士同等地位》,载 Enorth.Com.CN。)第二,课程设置与法律专业本科生相近,课程多,每一门课的学分少,课时少,难以把课程内容讲深讲透,以至于课堂教学趋同于甚至不如本科生的课堂教学。有的专业老师在为法律硕士学位专业学生上课时产生困惑。北大法学院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说 :“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该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 ;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姜朋 :《现实与理想 :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载北大法律信息网,2011。)(本文曾在《中外法学》2005 年第 6 期发表。网上发的内容与期刊上的略有不同。本文作者注)第三,入学考试科目和学习期间的主要课程重复,导致学生学习期间对课程内容感到厌倦、甚至不满。根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联考考试大纲的要求,“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硕联考”综合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法理、中国法制史等课程,而这些课程又是他们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主要课程。学生们困惑:我们考试前已经学习(自学)了这些课程,为什么还要学习这些课程。这种感觉在本科是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看来更加明显。第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职业能力培养、训练不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开设法律文书课、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并进行模拟法庭训练,以使研究生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并取得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根据我对各高校的了解,多数高校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难以不折不扣地完成这样的职业能力培养和训练,原因是多方面的 :职业能力培养、训练的要求高,难以达到;课程多,授课压力大,没有时间安排实践活动 ;教师不擅长实践课的教学与指导,实训课的效果大打折扣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数量大,联系实习单位比较困难。所以,多数高校的做法是简单开一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职业能力训练主要通过让学生自主寻找实习单位的方法进行。第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基本雷同,特色不明显。大多数研究生的选题并不是具有实践价值的课题,而是侧重于理论性的选题 ;以案例研究和调研报告作为论文形式的比较少见。由于学习的时间短,每门课程学习的又不是很深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不仅让学生们很纠结,也让指导老师们很头疼。

我认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存在的这些问题,暴露出在招生、培养方面存在以下四方面的矛盾,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解决,上述问题是难以克服的。第一,培养任务重与培养时间短之间的矛盾。培养任务重体现在课程多和职业能力培养要求高两个方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上12 门必修课,6—7 门选修课,这些课程与法学专业本科生学习的主要课程几乎相同。另外,他们还要完成 12 学分的实践必修课程,还要撰写 20000 字左右的毕业论文。与法学研究生相比,他们的课业负担是相当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要求的培养目标 :即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并取得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是那些在法律实践部门工作若干年的人都难以达到的,岂可在 2—3 年的学习期间完成?第二,课程内容多与授课时数少之间的矛盾。由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几乎要学习所有的法律专业课程,而时间又是有限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压缩各门课程的授课时数。以诉讼法学课程为例。多数学校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的刑事诉讼法学是 36 学时,2 个学分,民事诉讼法学也是 36 学时,2 学分,而为本科生安排的学时和学分则是他们的一倍。用 36 个学时把刑事诉讼法学或者民事诉讼法学讲完,几乎是不可能的。随着各个部门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越来越多,各学科研究的不断深入,理论知识也越来越丰富,课程内容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让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课堂掌握部门法的基本知识,是困难的,这些知识学不到手,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是不可能的。第三,培养目标的实务性与“科研型”教师队伍之间的矛盾。当前,高校法学院的大多数教师是博士、硕士毕业后就开始任教的,大多数教师没有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经验,也很少能有人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再加上科研考核的硬任务,教师们几乎都在书斋里忙于学问,对法律实务关心不够,了解不多,课堂授课习惯于理论到理论,讲授法律实务课、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能力训练的能力不足。各高校虽然也聘请有不少法官、检察官、律师作兼职导师,但由于这些兼职导师工作忙,业务压力大,很少有人来高校系统上一门实务课程,也就是搞一、二场讲座而已。第四,入学考试内容与必修课讲授内容重复带来的矛盾。如前所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课程与入学后学习的课程,有很多是重复的,再加上授课时数少,讲课又难以深入,使得学生们感到听课像是在“炒剩饭”,提不起学习的兴趣,影响了整个学习的积极性。

以上我对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分析可能不完全准确,但这些问题大体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客观原因,不单是我们工作上的问题 :我们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时间短,经验积累不到位。再加上我国高等教育也正处在转型期,很多问题我们还没有认识清楚。提出这些问题不是为了否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而是为了更好地改进与完善。

改革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基本思路

我对改革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基本思路是 :把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作为两种并列的研究生教育,在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序列下设“民商经济法专业”、“刑事法专业”、“行政社会法专业”和“国际法专业”四个专业,并针对不同的专业设置不同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和培养方案。

设置这四个专业的理由是 :第一,这四个专业,涵盖了我国法律实务的所有领域,符合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之一是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实务型法律人才”是那些能够胜任法律实际工作的人才。我国的法院审判业务大体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类,检察院的检察业务有“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三类,主要涉及的法律领域也可以分为刑事法、民商事(经济)法和行政法。仲裁业务主要是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仲裁,用的法律知识不外乎是民商经济法和国际法,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主要需要行政法和社会法方面的知识,企业法律部门工作人员主要使用民商经济法知识。立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可能需要综合性人才,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分有“刑法室”和“民法室”等部门,一个毕业生到那里工作后,往往也要分到具体部门从事某一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律师业务虽然全面,但现在律师个人的专业化分工也比较明显,有的主要从事刑事业务,有的主要从事企业、金融法律业务,很少再有“万金油式”的律师。所以,把法律硕士分为四个专业,能够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实务型专业人才的需求。第二,把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分为这四类,避免了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划分过细过窄的弊端,也避免了当前法律硕士研究生没有专业划分,授课和研究深入不下去的问题。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生专业是按照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培养教学和研究人才的需要。法学研究生去实务部门工作,因为知识面过窄而难以胜任,达不到实际部门对法律知识“复合性”的要求。他们如要胜任工作,还必须在实践中自学相关法律知识。例如,一个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到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工作,他需要学习刑法学等知识 ;到民事审判庭工作,他需要学习民商、经济法等知识 ;到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工作,需要学习物证技术学、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而不分专业的法律硕士和本科生,可能什么部门的法律知识都有一点,但不深入,达不到法律实际工作对法律知识“专”的要求,也难以成为高层次人才。第三,把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分为四个,是不是违背了法律硕士研究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认为不仅不违背,可能更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人才”不是什么都懂的人才。在科学深学科建设会议入发展的今天,什么都懂的人才是没有的。即使是在法律领域,我们能找到一个十几个二级学科的知识都精通的全才吗?不仅中国没有,估计世界上也没有。把法学专业下的二级学科都学一遍就是“复合型人才”了吗?肯定不是,否则,法学本科生就是“复合型人才”,我们也不需要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了。我认为,“复合型人才”是那些具有综合性的知识、能熟练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才。举个简单的例子,刑事法官审判案件,需要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法医学等知识。如果审判的是计算机犯罪的案件,还应当懂一些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审判金融犯罪的案件,还应该懂一些金融方面的知识,这就是复合型人才。把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划分为四个,可以开设相关的知识课程。以刑事法专业为例,我们可以开设“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侦查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执行法学、司法精神病学”等相关课程,这样,与刑事审判、刑事检察、刑事辩护、刑事侦查工作相关专业的知识可以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再加上他本科的专业,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复合型的人才。相反,现在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分专业,由于课程已经足够多了,一些虽然边缘但实务工作很需要的课程,如法医学、物证技术学、司法精神病学等课程开不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方面问题时仍然会束手无策,很难成为“复合型人才”。

把法律硕士研究生分为四个专业,按照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要求,我们可以同时对报考条件、课程设置等培养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报考条件方面,我们可以根据不同专业培养的需要,作出适当的限定。报考民商经济法专业的考生,本科专业最好限定在经济学门类、理学门类、工学门类、农学门类等相关专业;报考刑事法专业的考生,本科专业可以限定在法学门类、医学门类、教育学门类等相关专业 ;报考行政社会法专业的考生,本科专业最好限定在管理学门类、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公安学、教育学类等相关专业;报考国际法专业的考生,本科专业最好限定在外国语言类、外交学、国际政治等专业。这样,学生的本科专业与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之间,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相互支撑,容易实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在课程设置方面,要把专业主干课设计好,也要把相关课程设计好。如民商经济法专业,要把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国际私法等课程安排进来,这样,毕业生工作后,不论是从事民事审判、商事仲裁、企业法律顾问,所需法律知识都涵盖在研究生所学课程之内,形成民商经济法系统的知识体系。再如行政社会法专业,要把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劳动保障法学、环境保护法学等有关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统统涵盖进去。国际法专业,要把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刑法、WTO 法律实务等相关课程设计进培养方案,把研究生培养成通晓国际法律实务,能够到包括联合国及其分支机构在内的国际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法律实务人才。

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分专业后,不仅课程学习能够深入,而且更有时间进行实践必修环节的职业能力训练。在不分专业的情况下,职业能力训练因为种类多、内容杂而难以进行。就举办模拟法庭、主持诉讼程序这方面的训练来说,就要搞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种类型的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更是不可能完成的。因为法律文书不仅包括三大诉讼法律文书,还包括国内、国际各种“海量”的合同文本。在不可能完成的情况下,不少高校干脆不搞,或者应付式的“搞一搞”,因为实在找不到一个对各种法律文书、各种法律实务都懂的全才型指导老师。分专业后,可以根据不同专业需求,进行不同专业相关的职业能力训练。比如,刑事法专业,仅就刑事审判、检察、辩护业务涉及的实务、文书进行训练,教学、训练的工作量大大减轻了,指导老师也好找了,训练也就能深入了。

当前,不少高校为了摆脱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困境,开始了设置“专业方向”的探索,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就设有政务法方向、司法法务方向、商事法方向、多元纠纷解决方向、预防职务犯罪方向、律师方向、比较法方向等。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也在做着这方面的尝试。我们且不说这些方向设置是否科学,仅从他们目前的做法来看也是难以进行下去的。因为仅仅设置方向而不对相关课程设置、培养方案做系统的调整,不仅无法克服我在文章第一部分所分析的那些问题,反而会加重这些问题。所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应当是系统的、综合的。

改革的实施步骤

上述改革的设想还只是初步的,或者说只是一个思路。要想形成一个改革方案,并在实践中推动实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需要法学界各位专家学者形成共识,需要教育部等主管部门认可;其次,需要专家学者们在一起,认真研究制定一个科学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最后,在新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可以在若干高校先行试点,形成经验后再作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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